飛捷體育會運動員守則
1. 運動員必須出席所有本會安排的訓練日、比賽及公開活動。若因私人理由不能出席必須向領隊 / 教練 / 隊長請假,否則本會有權終止所有贊助及其會員身份。
2. 在所有比賽及訓練期間,運動員須自行負責自身和第三者保險。本會的所有訓練和比賽均不會為運動員購買保險。若在訓練或比賽時發生任何意外(包括自身和第三者),運動員不得對本會或本會的其他隊員追討任何賠償。
3. 若會員不能出席比賽,必須於比賽前一星期通知領隊 / 教練 / 隊長作取消報名之安排。否則報名所有相關費用自行負責。
4. 會員在比賽期間,須保持個人健康形象,衣著整齊,不得有粗言穢語、吸煙、打架等行為發生。
5. 會員須遵守由領隊 / 教練 / 隊長制定的賽前及比賽期間的指示。
6. 各運動員需經常保持勝者不驕傲,敗者不氣餒的態度。
7. 運動員在比賽時須悉力以赴,發揮團隊精神,遵守領隊 / 教練 / 隊長所部署的戰略,務求爭取最佳成績。
8. 未得領隊或本會負責人同意,不得向任何傳媒發表有關本會、車隊、賽會及本會單車活動的言論及消息。
9. 比賽期間必須遵守由 UCI,香港單車聯會或比賽賽會的各項規則。
10. 會員出席公開場合、比賽期間或領獎時,必須整齊穿著本會派發的指定服裝(包括經由香港單車聯會批准的商業贊助隊衣)出賽及 / 或上台領獎。如個別運動員需要佩戴其它含有宣傳成份之徵章或配件,必須在該次活動開始前先得到領隊 / 教練 / 隊長的批准。
11. 使用本隊提供的任何輔助器材、制服而無合理原因遺失或損壞者,必須作出合理賠償。
12. 如有違反以上任何規條者,領隊 / 教練有權對有關會員作適當處分。
13. 本會有權隨時對以上規條作出修訂。
